保單扣押4-2》被扣保單10件有7件是健康、傷害險 金管會、司法院緊急補破網
人身保險有4類: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最高法院大法庭第897號裁定文只提到「人壽保險(即壽險)」的金錢債權可以強制執行,並未觸及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實務上卻是許多債務人的健康險或傷害險也被扣押,而且占比高達7成,民怨不小。
根據金管會從全體壽險公司調查的數字,2023年第1季至2024年第3季,國人向壽險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險,主約算1件、附約算1件,共有92.8萬件被法院扣押,其中,健康險與傷害險的件數占比高達7成。也因如此,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今年1月22日在新春記者會上答覆媒體詢問時,樂觀地認為,未來保險法修法通過,明定健康險與傷害險不可以做為強制執行標的後,「這個排除就會解決7成以上的爭議案」。
她在市場擺攤,醫療險被查扣生活雪上加霜
高曼(化名)是單親媽媽,60歲,有3張保單,壽險附加醫療險、癌症險,去年9月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才得知保單被扣押。她原本跑單幫進口精品,經歷921大地震、美國911事件、SARS疫情等衝擊,積欠卡債,由於卡債利率高,最初積欠的100多萬債務,現在變成1000多萬,連自己都嚇一跳。
這些年來,高曼到處兼差,把孩子帶大。10年前檢查發現罹患乳癌,手術後無法正常上班,曾經到市場擺攤。最近因甲狀腺腫大開刀,想申請保險給付,但醫療險保單卻被士林地院查扣了。她說,「我可能運氣不好,做生意失敗,又要住院開刀。醫療險對我很重要!」
中華民國壽險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受訪時也談到,有一些債務人除了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而且正處保險事故發生中,「我們舉最典型的例子,債務人罹患癌症,他的癌症保險,不管是主約或附約,他本來就是靠著這一張保單的保險金給付在做化療或放療,但這張保單被扣押終止掉了,那不是要他的命嗎?」
為了避免保單遭亂扣押,金憶惠回憶,金管會趕緊在2023年12月18日修訂〈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81條與197條,規定主約遭強制執行時,1年期的附約不能隨主約遭強執而終止,保障期間超過1年的長年期附約,在某些情況下也不能隨主約而終止。
司法院也在金管會提供建議下,於去年6月17日發布「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明定壽險主約若被法院強制執行,健康險與傷害險附約應予以保留。不過,法院在執行實務上仍相當混亂,壽險公會進一步在去年9月,在取得司法院共識下,針對法院函查,一律只提供債務人(要保人)的壽險投保資料,其餘三類(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不再提供。
人身、人壽保險搞不清?司法院:強制執行標的不限壽險
最高法院大法庭2022年12月9日做出第897號裁定後,兩年多過去,壽險界對於法院在執行面搞不清「人身保險」與「人壽保險」之事,一直頗有微詞,金憶惠受訪時坦言,「壽險公會接獲法院函查債務人投保情形,發現各地法院的用詞不太一致,有的在公函中寫『人身保險』,有的寫『人壽保險』,這兩個名詞差異很大,人壽保險簡稱壽險,它只是人身保險四類商品中的一類,法院第一線執行人員的確會被質疑,是否搞不清楚人身保險與人壽保險的差別」。
針對外界上述質疑,記者詢問司法院,司法院書面回覆表示,債務人的財產,凡具金錢價值者,除若干情況,均屬其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第897號裁定並未論及其他類型的人身保險。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不限於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其他具金錢價值的人身保險(例如年金保險),並非當然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該書面答覆並提到,法院函查人壽保險或人身保險,是因為債權人聲請執行者表明要執行的標的不同所致。所以,各地方法院依法可以函查「人壽保險」,當然也可以查「人身保險」。
針對健康險與傷害險為何被扣押件數占7成,司法院的解讀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數選擇主約為人壽保險,並附加健康險或傷害險,也有些以健康險或傷害險為主約。執行法院執行債務人的健康或傷害險契約,包括這兩種形式,非僅對主約的形式而已。
保險法修正後可解決7成案量?壽險公會、資深法官都搖頭
為避免最高法院大法庭第897號的裁定殃及健康險與傷害險,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多次表示,金管會研議中的保險法修正案,將明定健康險與傷害險不可以做為強制執行標的,彭金隆並且樂觀地認為,修法把健康險與傷害險排除之後,將可解決7成以上的爭議案,不過,壽險公會與法界人士均抱持懷疑態度。
金憶惠表示,從前(2023)年12月18日、去(2024)年7月1日到去年9月,金管會、司法院、壽險公會,針對健康險與傷害險豁免強制執行,做了那麼多努力,實務上已經把健康險與傷害險排除在外了,「為什麼我們這邊受理法院函查的件數沒有減少?今年前兩個月還繼續飆高?」
金憶惠說:「從保單強制執行來講,可以看到一些社會現象,政府的社會福利、社會安全、照顧的面向夠不夠?民眾的理財或風險管理概念夠不夠?」台灣社會到底發生什麼事了?欠債的人為什麼那麼多?隱藏在保單扣押底下的面貌,更需要關注。
不願具名的資深法官受訪時也對彭金隆所言,可解決7成以上爭議案持保留看法。他解釋,國內多數人都有投保壽險,只要主約是壽險,就會被扣押。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聲請保單強制執行案件不會減少,他們不知道債務人有哪些保單,都會遞件。
書記官:保單強制執行新業務 法院第一線人員摸索中
法院強制執行標的一般包括債務人的薪資、存款、動產、不動產、股票等,大法庭第897號裁定後,保單強制執行是新業務。一位書記官指出,「地方法院第一線執行人員都在摸索中,每個司法事務官的法律見解可能都不一樣。」
她表示,「每張保險契約都不一樣,我們怎麼可能知道哪一張有解約金,哪一張沒有解約金。執行實務上,會先發出扣押命令,待保險公司函覆民事執行處,會告知可否終止,有無解約金可執行。」
在實務上,她指出,「債權人大部分是聲請人壽保險契約的終止解約金。健康及傷害保險依照執行原則是不予執行,但是否執行,要看債權人的聲請狀指明與否。」
葉啓洲:保險公司應主動為客戶保留附約
政大法學院副院長、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認為,「保單是保險公司設計的,這完全是保險公司條款造的孽。如果主約被執行,保險公司應主動為客戶保留附約,就可解決問題。」
葉啓洲指出,大法庭879號裁定之後,「如果保險公司為客戶著想,萬一主約被解約,保險公司可以幫客戶保留附約,選擇不執行,這樣做才是替客戶著想。因為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設計的,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不執行。依他的了解,在大法庭作出裁定之後,南山與富邦等壽險公司對於客戶主約被執行,會主動替客戶把附約保留下來。」
「健康險與傷害險不應該被執行。」葉啓洲表示,健康險與傷害險很多是一年期,沒有解約金,既然沒有解約金,你榨不出錢,就沒有道理被終止。現在市場上有部分長年期或終身型醫療險,可能有解約金,但金額很小。(延伸閱讀:葉啓洲觀點)
陳俊元:保險是複雜金融商品 法官不一定了解
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陳俊元指出,保險是很複雜的金融商品,法官不一定了解,在混亂情況下,大家的共識是稍微限縮保單強制執行的範圍,由於修法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司法院與金管會去年分別公布執行原則,做為各地方法院執行的參考。不過,司法院與金管會公布的是參考原則,沒有一定的約束力。實務上,台灣許多健康險、傷害險是和壽險綁在一起,當壽險主約失效,附約也失效。他認為,司法院公布的執行原則去年7月1日施行之後,健康險與傷害險被解約案件應會減少。
大法庭第897號裁定,講的是債務人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可以強制執行,但實務上許多健康險、傷害險,甚至連財產保險、強制車險都被執行了,導致亂象叢生。金管會、司法院緊急公布執行原則以避免殃及無辜,綜合來看,一方面是法律位階問題,其次是法官的認知問題,「強制執行法」是法律,而金管會與司法院的執行原則位階低,法官不一定遵守。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想要獲得債權滿足,而法院第一線人員不清楚債務人名下保單有無解約金的情況下,就發出扣押令,於是引發亂象。
從保單強制執行案件暴增亂象來看,金管會與司法院都公布執行原則,但位階低,效果還不明顯,未來除了加速修法,在實務面,可為法院第一線執行人員提供保險金融商品相關課程,加強他們對保險契約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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