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機車「忘做1事」被罰3600元!網嚇:現在才知

生活中心/許嘉惠報導

馬路如虎口,不管是行人還是駕駛者都要遵守交通規則,不僅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人。一名網友日前收到1張罰單,違規原因是「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而被罰錢,貼文曝光後立即引發網友熱議。據了解,駕駛人若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可處1200到3600元。


是你嗎?停機車「忘做1事」慘被罰3600元 網嚇壞:現在才知道
是你嗎?停機車「忘做1事」慘被罰3600元 網嚇壞:現在才知道

一名網友將機車停入停車格時忘了打方向燈,慘收罰單。(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一名網友在網路論壇「mobile01」表示,他收到1張罰單,違規原因是「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但他騎機車既不是變換車道,也沒有轉彎,所以沒打方向燈,他在網路上查詢相關案件,也查不太到類似的情況,只查到汽車停停車格需要打方向燈,因此詢問網友「停在馬路上的機車停車格也要打方向燈嗎?」。

貼文曝光後,立即有熱心的網友解答,「凡事為別人著想…不打方向燈?到底誰知道你準備要停入停車格!」、「之前被警察勸導過,當時警察在開單旁邊沒停在格子裡面的機車,警察就叫我方向燈打一下再停進去」、「規定是要喔」、「記得從路邊起步也要打」、「只要變換車行方向,或是即將跨越任何平行方向的標線,都打燈就對了」。

是你嗎?停機車「忘做1事」慘被罰3600元 網嚇壞:現在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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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



原文出處:是你嗎?停機車「忘做1事」慘被罰3600元 網嚇壞:現在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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