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出勤應給加倍工資 最低工資調整同步上路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元旦(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給假並給薪;如該日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期補假。若雇主經勞工同意於法定休假日或補假日出勤,應依法加倍給付出勤工資。
新北市勞工局指出,若法定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應獲得個別員工同意。經調移後,因原休假日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雇主無需支付加倍工資。然而,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出勤超過8小時部分,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支給加班費。
勞工局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時薪制勞工每小時最低工資應達190元,月薪制勞工每月最低工資應達2萬8,590元。勞工局特別叮嚀企業主,不論本國或外籍勞工皆有適用,務必注意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勞工局強調,若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及最低工資法可分別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