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二警誣陷收紅包 判2年6月
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丁姓警員,為誣陷小隊長收紅包涉及偽造文書等罪被判刑兩年六月;事後,被害小隊長再提告丁涉及刑事誣告罪嫌,屏東地院審理判處丁有期徒刑十月,全案仍可上訴。
前保二總隊的丁姓警員,派駐於經濟部屏東加工出口區負責治安及交通安全等業務,因為與小隊長不睦,意圖誣陷,明知一家金屬公司職員於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許,攜帶裝有五千元的紅包一個,欲由小隊長轉交屏東加工出口區廠商協進會,贊助與屏東小隊聯合舉辦中秋烤肉活動。
丁員竟偷偷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公務電腦,持手機節錄金屬公司職員交紅包與小隊長交談的畫面,並交其太太誣陷誹謗小隊長收紅包;全案事後被發現,丁被依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兩年六月徒刑,並遭保二總隊停職,丁妻則被判四個月有期徒刑。
全案判決後,被害小隊長事後發現判決書中有提及丁員向法務部廉政署及警政署政風室等司法機關,故意誣告長官,於是再向屏東地檢署提出刑事誣告罪;屏東地院依誣告罪判處丁男有期徒刑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