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各法院已設置國安軍事專業法庭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陸委會昨天表示應設國安法庭審理涉違國安法案件。司法院今天指出,國安法第19條規定施行後,已要求各地院、高院及分院對國安法案件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並要求各法院落實施行。

大陸委員會9日召開例行記者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表示,過往常會聽到國安案件被輕判案例,可能原因在於法官過於「膠柱鼓瑟」,並希望法律也要與時俱進,把國安案件當作特殊案件處理,例如成立國安法庭;目前國安法有規定可設立專業法庭審理違反國安法案件,不過設置權限在司法院,目前不清楚司法院處理進度。

司法院今天指出,國家安全法第19條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後,司法院旋於同年月20日發布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明定「國安軍事專業案件」所涵括違反國家安全法在內的案件類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並要求各法院落實施行。

司法院表示,國家安全法於108年7月3日修正前後法定刑度輕重有別,修正後刑度始大幅提高,以社會普遍關注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為例,修正前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修正後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期社會關注的國家安全法案件,多數均屬舊法時期個案,司法院所屬法官辦理相關案件,均是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判,無輕縱情事。

司法院指出,為精進國家安全案件審判量刑妥適,司法院於110年間即召開諮詢會議,邀集院、檢及相關機關、團體共同討論,研議完成「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供法官審酌刑度之參考。

另外,司法院所屬法官學院,也自109年起陸續舉辦「國家安全研習會」、案例研析座談會,邀集審、檢、國安偵查機關、學者共同研討,並商請國安機關協助安排專業課程,包括前往國家安全局及軍事情報局或海巡署實地教學,以進一步精進法官辦理國家安全法案件的專業性。

司法院強調,司法院已多面向採取措施,提升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法相關案件專業職能,回應社會對於量刑妥適性的期待,提供良善的司法給付。(編輯:張銘坤)1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