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前正副議長莊豐安、蘇澤峰涉超貸 二審仍判1年5月
前嘉義市議長莊豐安與前副議長、現任議員蘇澤峰,遭控2017年擔任議長、副議長期間,涉嫌持不實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向嘉義縣鹿草鄉農會超貸2100萬元,一審被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1年5個月,兩人不服上訴二審,今(13)日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兩人仍維持原判1年5月徒刑,且不宜併為緩刑或附條件緩刑宣告。
一審審理時,莊豐安、蘇澤峰等人均否認犯行,法院認莊、蘇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1年5月,同案被告陳鈺淳、黃建中、顏嘉篁、蔡秀榮、劉家成各處2年。
台南高分院表示,原審嘉義地院以被告莊豐安、蘇澤峰等7人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事證明確,審酌各該申貸行為,影響金融秩序及業務上文書之公共信用,鹿草鄉農會因各次申貸檢附之不實契約陷於錯誤而交付貸款,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原審判決量刑俱無違誤,刑度及定執行刑均稱妥適,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被告等7人上訴否認犯行,均為無理由,駁回檢察官與被告等7人之上訴。
原審判決沒收、追徵顏嘉篁、蔡秀榮犯罪所得各288萬3,210元,因顏嘉篁所付各期貸款加上房地拍賣後鹿草鄉農會受分配金額,已逾不法所得。蔡秀榮上訴後已清償房地之全部貸款金額,鹿草鄉農會之財產損害已獲得填補,原審判決此部分沒收,應予撤銷。
台南高分院認為,莊豐安、蘇澤峰等人犯後雖均與鹿草鄉農會和解,清償全部貸款債務,但被告7人均否認犯行,所為犯行紊亂金融秩序,情節非輕,未見悔悟之心,難認有因刑罰宣告及緩刑諭知而策其自新而無再犯之虞,均不宜併為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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