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咖啡廳53分鐘不消費僅幫手機充電 被依竊取電能罪判罰

嘉義地院簡易庭法官針對在咖啡店竊電、不消費的吳女,判處罰款2千元,可折抵服勞役2日。(本刊資料照)
嘉義地院簡易庭法官針對在咖啡店竊電、不消費的吳女,判處罰款2千元,可折抵服勞役2日。(本刊資料照)

1名吳姓女子,今年9月跑到嘉義市路易莎咖啡店2樓,沒有消費,僅幫手機充電,該店店員提醒她點餐,吳女置之不理,繼續竊電,店家報警抓人,並提告竊盜;檢方訊問時,吳女反問,公共場所為何不能充電?她是用台電的電,又不是路易莎的電,但這番裝傻的辯詞,顯然法官不買單,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

店員指控,今年9月19日下午4點至5點,吳姓女子跑到嘉義市該路易莎分店2樓,她並未點餐、花錢消費,卻持自備充電插頭,以店內插座為自己的手機充電;而店員見狀,提醒她點餐,否則請勿擅自竊電,但吳女壓根不理會店員的勸告,於是店家報警,並表示要告吳女竊盜。

警方依現行犯逮捕吳女,並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吳女表示,她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涉及竊盜罪,她強調,該處是公共場所,她雖然沒有消費,但手機沒電,為何不能在該處充電,吳女辯稱,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路易莎咖啡店的電。

檢方根據店員證詞與監視器拍攝吳女充電的畫面,認定她明知道電費是「路易莎」業者繳的,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為其有竊盜犯意與犯行,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吳女不透過合法付費方式使用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形同竊取他人電力,經推算吳女所竊取電力約0.7度,換算電費金額4.7元,雖然店家損害甚為輕微,但審酌吳女始終否認犯行,不願認錯,更未予「路易莎」達成和解,因此依《竊取電能罪》判處罰款2千元,若不願繳錢,改服勞役,則以1日1千元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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