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現有餘額 不應篡位裁判
近期立法院針對大法官同意權投票結果,出現了相當詭譎的局面。背後最顯著的目的是:執政黨希望將「現有餘額」的八位大法官,混淆操作成「現有總額」,以利後續集中權力。如此一來,即便到了民國116年10月可能只剩四位大法官(或更少,因利益迴避或健康因素可能無法出席評議),依然能進行釋憲,甚至作出解散政黨或重新詮釋固有疆域等重大裁判。
執政黨基於「永續執政」的需求,這次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要嘛「七人全過」,要嘛「全數不過」──絕不能只過一人(只可處理舊案)或兩人(新舊案皆可處理)。原因在於,一旦大法官總人數高於等於九人,就有可能無窒礙難行的困境行暫時處分之程序,而被迫接受新法;可若到了民國116年還無法補齊到10人以上的大法官數量,新法的運作就很可能又要重新面臨「釋憲被暫時休息」的局面。
「現有總額」最早見於民國82年,是因為初代憲法中「若干人」的全體大法官有部分尚在大陸,或依法無法卸任等因素,才在憲法訴訟法中加入「現有」用語。「現有」自由地區修憲後,大法官人數改為15人,也曾經出現過未達現有總額之狀況(最少員額紀錄為11人,例如民國96-97年)。若再扣除利益迴避者,最少參與評議員額紀錄為9人。這也是本次修法明訂「最少宣判違憲人數不得少於9人」的參考依據之一。
有人擔憂:「如果現有『餘額』的八位大法官遇到這次修法,司法權利不是被癱瘓了嗎?」然而,大法官既可「暫時處分」新法,人民更有理由能「暫時讓大法官休息」。大法官不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人民才是。若人民真急需要大法官,可以循以下方式進行:
第一,依現行規定補足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第二,更換總統後再行提名:總統若主動請辭或被罷免,新的提名程序依然可進行。
第三,更換立委後再行提名:立委若主動請辭、被罷免或立法院被解散,待新的立法院重新處理同意權。
第四,修憲改變提名或同意權規則:透過公投通過新修憲案。
第五,大法官「暫時休息」時,可直接將原釋憲案改推修憲案交付公投通過:在沒有大法官裁量的空窗期,透過公投獲得人民授權。
民國49年釋字第85號關於「國大代表總額」的威權超譯,加上司法院在憲訴法三讀後發布不具名新聞稿,竟宣稱「現行規定的憲法訴訟實務運作並無窒礙」。種種跡象,「現有餘額」篡位總額的企圖,昭然若揭。唯願懸崖勒馬,莫掀起中華民國憲政史上最大的一場風暴。
(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