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府發布施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

屏東縣府為體恤納稅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繳費,於今年八月發布施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避免義務人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屏東縣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沒有按期繳納地方稅,除了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體恤民意特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後段之規定訂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協助有財務困難且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完成納稅。

財稅局指出,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適用範圍涵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與特別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核定補徵之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

適用對象包括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兩個月;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都可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財稅局說,民眾如選擇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務必在原發單限期內提出申請,逾期將喪失申請權利,另經申請核准分期後,任何一期應繳稅款,如未如期繳納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十日內一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