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賴清德打過釋憲 劉靜怡為憲訴法救濟開戰政委:轉來轉去多難拗啊

憲訴法覆議案10日遭立院否決,政委林明昕指法案公布未生效的期間,等同法律尚未生效,引用民法概念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前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發文與林筆戰,自曝曾接受時任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委任,針對早已生效的戶籍法聲請解釋和暫時處分,大酸林明昕草擬的憲訴法沒有明訂救濟手段;劉還嘲諷若要「修憲」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先送憲法法庭審查無誤後再由總統公布,理論上不是不行,但實務上先有可行制度吧。

林明昕近日在臉書發文,指法案公布未生效的期間等同法律尚未生效,考慮引用民法概念,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假處分(憲訴法稱「暫時處分」)乃「暫時權利救濟」,原適用於各種訴訟類型,並且不以「現在」給付之訴為限。「將來」給付之訴如具有高度急迫性,也能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而為「預防性暫時權利救濟」。

劉靜怡則轉發林明昕的貼文,「真不巧,我就是當年釋字第603號(戶籍法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的三個訴訟代理人之一」,當時是接受在立法院是少數的民進黨團委任,針對早已生效的戶籍法係爭條文聲請解釋和暫時處分。

「賴清德總統是當年的幹事長,聲請人代表之一是不分區立委蔡英文,所以都算是我們的當事人」,劉靜怡也透露,她與賴除了有共同老友外,也曾是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的關係。而自己當時是基於人權工作者的道德責任,才打反對國家強取指紋、攸關全民資訊隱私權的憲法訴訟,不是因為民進黨團「策略」才上場。

對於救濟手段,劉靜怡也開酸,她不反對憲法法庭應該有適當的程序工具,但為什麼才生效適用沒多久的憲法訴訟法不明定呢?這樣轉來轉去多難拗啊,「當初林政委自己應該也參與了憲法訴訟法草案的擬定工作吧?」

林明昕被點名後留言回應,「很多法律沒經過施行也很難什麼都想到」。劉靜怡也嘲說,「當時草擬憲法訴訟法時就是完全沒人想到囉?」

劉靜怡也吐槽,不管要走什麼途徑,應該區分清楚的是,到底是主張在我國並未採納的法國式「法規範預審制」,還是主張根據「已經生效」的「權利救濟請求權」尋求解套?若要「修憲」改成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都必須先送憲法法庭審查無誤之後再由總統公布,「理論上也不是不行,但要在實務上先建立可行制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