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宣告違憲時「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 綠委:最荒謬的事
[周刊王CTWANT] 立法院20日針對選罷法、憲法訴訟法等修正法案,稍早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未來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對於這樣的版本,綠委范雲指出是「該法最荒謬的事」。
范雲表示,就像之前的國會改革法案一樣,藍白立委當天才把法案拿出來,很多立委根本不知道在表決什麼,國會變成憲政怪獸,自以為可以修憲訴法來毀憲亂政,今天要表決的法案,立委可能都不知道在表決什麼。這次的修法指出,大法官現有總額必須三分之二同意,也就是賴清德提出來的人選,被國民黨否決的時候,憲法法庭就癱瘓了。
同樣是綠委的林楚茵指出,這次的憲訴法完全沒有經過討論、協商,這樣的法案就這樣立下的標準,立法院還有真的在審法案嗎?另外,沈伯洋則指出,法案提到限額總額的更改,這樣的法案改了話,真的是貽笑大方,因為法定用語「限額總額」跟「法定總額」是不一樣的東西,這是非常明顯的法律文字的錯誤,這樣的文字出現在教科書上會笑掉大牙,他提醒很多次國民黨都不改。
沈伯洋還提到,國民黨因為自己日前訂出來的法令(國會改革)被大法官否決,現在國民黨就修法修理大法官,這樣才是輸不起。國民黨根本不知道自己提了什麼法案,「如果你們再這樣的話,我們不排除採取更激烈的手段!」。
根據三讀法案,第四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三十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第三十條也指出,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三讀法案第九十五條也指出,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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