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覆議不成 政委又出新招稱「預防性權利救濟」可用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上周提出覆議,昨(10日)遭立院院會表決不通過覆議案。對此,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因應,並稱此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但是否採用需視大法官態度。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資料照/中天新聞)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資料照/中天新聞)

朝野針對憲訴法修法攻防,林明昕9日先提到覆議未果後,未來是否釋憲、誰來提釋憲都還有討論空間,也可能會提預防性權利救濟。此遭在野黨立委批評破壞憲法訴訟本質,林明昕10日再作出解釋。

林明昕晚間透過臉書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林明昕表示,所規定的將來給付之訴,常以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樣態出現,是「預防性權利救濟」中最重要的一種訴訟類型,且此條準用於行政訴訟,可見預防性權利救濟(將來給付之訴)具有普遍性,廣泛可適用在以調整當事人間利益為目的的司法審判制度中。

林明昕認為,從民訴246條的文義及外在體系解釋可知,這種權利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

立法院院會10日針對憲訴法覆議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不通過,(圖/中天黃詩崴攝).
立法院院會10日針對憲訴法覆議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不通過,(圖/中天黃詩崴攝).

林明昕說,基於上述,當法規範的憲法審查有必要時,並非沒有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的空間,這些在過去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實務中都可看見。

林明昕提到,台灣相關訴訟法制,無論民訴、行訴或憲訴,也本屬德國流派。不過,憲法法庭是否採行這個觀點,需視大法官態度,他也會尊重大法官。

另外,林明昕認為,假處分(憲訴法稱「暫時處分」)是「暫時權利救濟」,適用於各種訴訟類型,並不以「現在」給付之訴為限,「將來」給付之訴如具有高度急迫性,也能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而為「預防性暫時權利救濟」,且這部分,台灣與德國的學理也是一致。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質疑,憲法法庭本來就有「暫時處分」機制,預防可能的侵害,林明昕卻將「預防性訴訟概念」擴大到憲法訴訟中,嚴重破壞憲法訴訟本質,枉顧司法的「最後性原則」。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也呼籲,民進黨勿在條文未生效時就提出釋憲,避免毀憲亂政。

憲訴法覆議案不通過,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長卓榮泰仍在思考救濟方法想要翻盤。(圖/中天新聞)
憲訴法覆議案不通過,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長卓榮泰仍在思考救濟方法想要翻盤。(圖/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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