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 司法院:個案尊重憲法法庭決定

針對憲法訴訟法,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日前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但這是否適用於憲法訴訟,引發討論。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及法務部次長黃世杰今天(15日)均表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得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相關規定,但就憲訴法個案是否準用,尊重憲法法庭的決定。

行政院提出的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上週遭立法院否決,府院黨尋求其他救濟手段,政務委員林明昕日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並表示這是司法訴訟的常態,且由於行政訴訟法第115條明文將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準用於行政訴訟中,可見預防性權利救濟具普遍性,必要時可適用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因此,他認為當某法律案一旦生效即有造成難以逆轉的不利結果時,該法律案在未生效前,既得為釋憲的標的,亦得同時聲請先以「暫時處分」阻止其生效,至釋憲程序終了。至於我國憲法法庭是否採行這個觀點,他尊重大法官的態度。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針對「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指出,憲法訴訟法並無直接明文規定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案件的類型,但憲法法庭審理時,若性質不相牴觸,可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至於憲訴法能否準用,以及能否做出暫時處分裁定,司法院尊重憲法法庭。王梅英說:『(原音)至於說在個案中,行政訴訟法有關這個預防性權利救濟的規定,到底和憲訴法的性質有沒有相抵觸,或者是說有沒有準用,這個部分因為是屬於憲法法庭個案審理的審判核心事項,這部分本院作為司法行政我們尊重大法官獨立審判。』

對於憲法訴訟法是否可準用預防性權利救濟,法務部次長黃世杰在會前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在法律依據上是有可能,但是否適用特定概念及項目,屬審判的核心事項,應由憲法法庭決定。

黃世杰也表示,法務部目前沒有接到行政院任何法規諮詢的要求;對於行政院是否會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法務部也沒有收到任何訊息。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在答復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也表示目前沒有收到行政院的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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