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交詐團使用又報案遺失 洗錢罪逃不過 再判誣告罪
杜姓男子提供名下2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接到銀行通知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報案,指提款卡遺失,密碼寫在卡片上,恐被盜用。法院查出是杜男主動提供帳戶,洗錢罪判刑2月。誣告他人使用提款卡部分,另依誣告罪處拘役20日。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多歲杜男去年5月底至6月初在基隆火車站南站,將他申辦的2家銀行帳戶提款卡放置在置物櫃內,再將放置位置告知身分不明的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收取,另提供提款卡密碼,讓詐欺集團成員可以使用這2張提款卡。
杜男的帳戶因為涉案,他在收到銀行通知名下帳戶有異常交易,並列為警示帳戶後,擔心犯行敗露,去年6月3日晚間前往基隆警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報案,向承辦警員說錢包遺失,2張金融帳戶提款卡上貼有密碼,認為已遭人使用,讓他成為人頭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杜男的帳戶,詐騙被害人款項得手,檢方依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嫌起訴。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犯行,判刑2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被控誣告罪部分,法官審酌杜男明知提款卡非遺失,僅為避免將帳戶交給他人使用被查獲,誣告未指定犯人之他人涉犯詐欺罪,徒增司法資源浪費,且使他人有受刑事處罰危險,應予非難。念其犯後主動自首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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