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拋預防救濟 司法院認準用憲訴法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遭立法院否決,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想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5日排定專題報告,據司法院專報內容,憲訴法未明文「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之案件類型」,但46條有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行政院長卓榮泰14日直言,這是一個無可逆轉的結果,他表達強烈遺憾,行政院已善盡憲政機關責任,後續還會有許多憲法權利和救濟程序,委由政務委員林明昕繼續研議。不過,藍委吳宗憲指出,林提出的「預防性權利救濟」,這是民事訴訟概念,把這概念用在《憲法》,「非常少見且極端」。
卓榮泰指出,身為唯一可以提出覆議的憲政機關,行政院已善盡憲政機關的責任,後續還會有許多救濟程序,他也聽到很多公法學者提出相當多論述與觀點;也有人提出過去各種不同的釋憲案案例。
司法院解釋,「預防性權利救濟」在民事訴訟法、家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至於憲訴法部分,司法院則說,就本案訴訟而言,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之案件類型,憲訴法尚無直接明文。
司法院表示,憲訴法第46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從而除憲訴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已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得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行政訴訟法。不過是否準用?屬憲法法庭之審判事項。
但吳宗憲表示,把預防性權利救濟用在《憲法》上,「非常少見且極端」。他痛批民進黨永遠都拿極端少數理論來挽救統治權,呼籲行政院、賴清德總統不要用莫名行政權堅持要大家聽你的,這種做法絕非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