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柯文哲定罪關鍵 在有無「對價關係」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依貪汙等罪起訴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人,昨晚開接押庭直到今天凌晨結束,民眾黨支持者一直在地院門口聲援,呼籲若無直接證據就應放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依貪汙等罪起訴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人,昨晚開接押庭直到今天凌晨結束,民眾黨支持者一直在地院門口聲援,呼籲若無直接證據就應放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京華城容積弊案被台北地檢署依收賄、公益侵占等罪起訴,個人犯罪所得9371萬餘元,其中從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獲取1710萬元。柯在京華城案被控拿1500萬元現金及佯裝成民眾黨政治獻金的210萬元賄款,收錢是否就是收賄?稱「政治獻金」就可脫罪?關鍵在於「對價關係」。

政治獻金與收受賄賂的區別,政治獻金法明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收受獻金,捐贈金額有天花板。四年前爆發的跨黨派立委集體收賄案,有被告主張收受的是政治獻金而非賄賂,畢竟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刑責嚴重。

最高法院曾對如何判斷賄賂罪提出看法,認為判斷賄賂罪的隱藏性構成要件「對價關係」成立與否,可歸納出是否「偏離常軌」和「影響力」兩層面。「偏離常軌」即授受行為是否符合禮尚往來社會通念,還是「太超過」?「影響力」則要釐清授受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其職權作為的決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信賴,簡單來說行求方提供的財物,是否足以收買公務員?

至於被收買的人有沒有真的被影響、有沒有實現行賄者的願望,都不影響認定對價關係。

也因此,「博弈教父」陳盈助派人送300萬元給柯文哲,陳盈助證稱「有錢就捐」,這部分北檢僅另行函請監察院裁罰;但京華城容積率部分,檢方若能證明柯文哲與沈慶京之間的金流往來,對價關係可能就顯得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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