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事勞工公約》多項權益生效確保船員更安全、公平工作環境

根據中國大陸相關單位表示,《海事勞工公約》(MLC)被稱為「船員權利法案」,規定在已批准該公約的國家註冊船舶上工作船員基本工作與生活標準。這些標準適用於在已通過公約國家停靠船舶,無論船旗國是否通過。國際勞工組織第一一○屆會議通過《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二○二二年修正案於本(十二)月廿三日生效,修正案包含對有關招募、安置、遣返、娛樂設施(在船上、港口使用網路服務)、免費膳食及緊急醫療等進行修訂,以加強海員權利,確保海運業有一個更安全、更公平與更有保障的工作環境。

修訂內容,有關召募與安置規則修正(規則1.4)第5(c)(vi)款替換為以下內容:(vi)建立一個保護機制,透過保險或適當等效措施,賠償由於召募與安置服務機構或有關船東未能按就業協議履行對海員義務而可能給海員造成資金損失,同時確保海員在僱用前或僱用過程中被告知在該機制下的權利。

修正內容增加保護機制下海員享有權利範圍,即在僱用前或在僱用過程中,海員也應確保被告知其在保護機制下權利,優化保護機制,確保海員在召募和安置中享有全面性權利。

有關遣返規則修正(規則2.5),各成員國應便利海員迅速遣返,包括在標準A2.5.2第2款意義中視為被遺棄情況。港口國、船旗國與勞工提供國應進行合作,確保受僱在船上海員替換被遺棄在其領土內或懸掛其船旗的船上的海員,且海員應享有該公約規定權利與權益,為海員迅速遣返提供便利,包括海員被視為被遺棄情況,並保護那些將在近期有遺棄海員行為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

有關起居艙室及娛樂設施規則及取得使用岸上福利設施的守則的修正(規則3.1及導則4.4),標準A3.1-起居艙室及娛樂設施,第17款替換為以下內容:

為所有海員利益,在船上應提供適合滿足須在船上工作與生活海員特殊需求適當海員娛樂設施、福利設施與服務,包括社交連接,同時考慮到規則4.3與相關規則中關於保護健康與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規定。導則B3.1.11-娛樂設施、郵件及上船探訪安排,第4(j)款替換為以下內容:(j)提供合理船︱岸電話通信,如有這些設施,使用這些服務的任何收費額應合理。插入新第8款: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船東應向船上海員提供網路存取服務,收費(如有)金額應合理。

導則B4.4.2-港口的福利設施與服務,標準A4.1-船上和岸上醫療,插入新的第5與6款:5.每一成員國應確保在其領土內的船舶上需要緊急醫療的海員能夠迅速下船,並能利用岸上的醫療設施提供適當治療。6.如海員在船舶航行期間死亡,則死亡發生在其領土內的成員國,或死亡發生在公海上,但船舶隨後將進入其領海的成員國,須協助船舶所有人按照海員或其最近親屬的意願,酌情將遺體或骨灰運回。

有關於保護健康與安全及防止事故規則修正(規則4.3條),標準A4.3-保護健康與安全及防止事故,第1(b)款替換為以下內容:(b)採取合理預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職業事故及傷害和疾病,包括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小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措施,以減少和防止置身於有害水平的環境因素與化學品中風險及由於使用船上設備和機械而可能引起的傷害與疾病風險;規定提供給海員的個人防護裝備大小尺寸須合適。

標準A4.3-保護健康與安全及防止事故,取代第5款的開頭部分,插入新的第5(a)款,並對其後各款重新編號:5.每一成員國應確保:(a)所有受僱、從事或工作於懸掛其船旗的船舶上的海員的死亡,均須接受充分調查和記錄,並每年向國際勞工局局長報告,並在全球登記冊上公布。

導則B4.3.5-報告及統計資料收集:

插入新的第4款和第5款:4.根據標準A4.3第5(a)款報告的死亡資料應採用國際勞工局規定的格式和分類。5.死亡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死亡類型(類別)、船舶類型與總噸位、死亡地點(海上、港口、錨地)及海員性別、年齡、職位與部門資料。並修改職業事故調查責任範圍,從主管機關擴大到每一個成員國,規定海員死亡調查、報告、公布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