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與司法官不當往來!富商翁茂鍾炒股案無罪 最高法院駁非常上訴
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所涉的應華炒股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翁茂鍾等人違反《證交法》部分無罪,因未上訴定讞。經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非常上訴意旨所指適用法規錯誤或判決違背法令,且原判決非不利於被告,也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從提起非常上訴;另就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再為爭執,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也屬無據,非常上訴為無理由。
緣屬傳統產業之佳和集團,於2005年間,因產業景氣下滑,銀行緊縮資金,本業獲利不佳,為籌措資金清償銀行,翁茂鍾乃於同年8月初指派王嘉賓、蔡漢凱聯絡委託出售佳和集團持有之應華公司股票,並約定每股29元為底價,自同年8月18日起至10月31日間,翁茂鍾3人買賣應華股票,總計共出售3023仟股。
蔡男後依合約,透過王男向翁茂鍾請款股票出售價額10%之佣金;後由佳和集團旗下關係企業,統籌協調,以「顧問費」名義開立不實發票,共支付875萬4403元予蔡男。案經調查局移請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嫌起訴翁等3人。
一、二審分別判處翁茂鍾、王嘉賓、蔡漢凱8年、7年2月、9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翁茂鍾3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減為4月,得易科罰金,操縱股價則獲判無罪。檢察官、王、蔡沒上訴,翁上訴後也撤回,全案確定。
然而,翁茂鍾事後遭檢舉涉與數十名司法官員不當往來,該批遭檢舉的涉案司法官,均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認為,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有統一適用法令的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審酌後,認原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但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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