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牽腳踏車」挨罰6千 彰化男不滿提告辯:腳踏車是慢車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男子開車未禮讓牽著腳踏車走斑馬線的行人挨罰6000元,提告堅稱只看到腳踏車沒看到行人。(示意圖/資料照)
彰化一名男子去年8月開車行經彰化縣政府南郭路1段側門前,因未禮讓一名牽著腳踏車的行人過馬路,挨罰6000元,男子堅稱自己只看到腳踏車,腳踏車屬於慢車「不是行人」,決定提告請求撤銷裁罰。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閱事發影像,未採信男子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根據判決書內容,男子去年8月開車經過南郭路1段,被民眾目擊沒有禮讓行人,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審視資料之後,認定男子有違規行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依法開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安講習。
男子不滿挨罰,提出行政訴訟,強調從警方提供的影像資料,所謂的「行人」只看得到見腳踏車穿越人行道,腳踏車屬於慢車,堅稱他當時看見的是腳踏車,而非行人。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認為,當時行人是以牽引腳踏車的方式過馬路,男子開車行經時沒有禮讓,反而搶先在行人前方通行,確實違規,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後表示,確實有行人牽著腳踏車走在斑馬線上,雙方相距不到2組枕木紋的距離,男子未暫停禮讓確實已違規,現有證據與男子說詞不符,最後認定男子違規事實明確,駁回男子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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