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史雪燕! 綠委提修《選罷法》:具外國籍者不得登記候選人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翻攝自臉書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翻攝自臉書


內政部日前依《國籍法》規定要求將具有中國籍配偶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解除公職,引起國民黨強烈不滿。為避免就職後再解職的法律爭議,民進黨立院黨團副幹事長李坤城、立委王美惠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因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有2年條款,將遞補成為立委的中國籍配偶李貞秀具雙重國籍引發疑慮,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舉史雪燕曾遞補南投縣議員顯示未違法,稱李貞秀可依此例遞補立委。內政部則表示,史雪燕因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已於今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為避免就職後再解職的法律爭議,李坤城與王美惠,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該草案在13日院會中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並在案由說明提到,依據《國籍法》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但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並無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然而,在當事人刻意隱瞞或相關機關人員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之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

因此,李坤城認為,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之規定,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避免就職後再解職之法律爭議。

立法院會已在上週五13日將該草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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