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解除史雪燕議員資格 兩國論更進一步!
正當陸配是否必須放棄「國籍」才能擔任公職又成朝野攻防焦點之際,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為由解除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公職。這不只是剝奪陸配參政權的問題,更擺明民進黨當局將大陸定位為「外國」,這種公然朝向「兩國論」的立場,非但違法違憲,更可能被大陸視為賴清德和民進黨政府進一步走向「台獨」的動作,對當前緊繃的兩岸關係,無異雪上加霜。
史雪燕二0一八年參選南投縣議員並未當選,因為前議員游宏達涉貪判刑,褫奪公權定讞遭到解職,史雪燕才依得票數遞補。她二0二一年就職,二0二二年競選連任時落選,不料卸任近兩年後,竟然被內政部解除公職,這對史雪燕固然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卻對台灣所有陸配產生衝擊,對兩岸關係更有不利影響。
台灣現有陸配三十八萬四千多人,占「外籍配偶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將近百分之六十五。比起二十七萬四千多的平地原住民和三十一萬四千多的山地原住民人數還要多;但原住民無論平地或山地都各有三席立委,直轄市和縣市議員也按人口多寡對原住民有所保障。相形之下,沒有一席立委和議員的陸配,顯然是弱勢中的弱勢,這對陸配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根據民眾黨規定,不分區立委只做兩年,陸配李貞秀後年就將遞補成為第一位陸配立委。但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日前卻表示「擔任公職人員必須放棄其他國家國籍,不管這個國家是否被中華民國承認」;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也表示「根據國籍法規定,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保障參政權,但就任公職要回到國籍法」。陸委會的說法,顯然是要堵住李貞秀的立委之路,解除史雪燕公職當然是同樣的目的。
陸配究竟能否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有無必要遵照國籍法的規定?可以從法理和實務來看。就法理來看,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換言之,只要在台灣設籍滿十年,陸配就可以參選。
正因為如此,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在擔任陸委會主委函覆司法院時,就明確指出「大陸人民不適用國籍法,而應優先使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於陸配原本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參選出任公職,自然應該依照兩岸條例的規定。何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國籍法是普通法,哪有以普通法凌駕特別法之理?
更重要的是,兩岸條例第二條明白點出,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區分台灣地區人民和大陸地區人民,是以在台灣或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為準,而非國籍。也就是,至少在法理上我們認定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大陸既不是外國,又何來「放棄其他國家國籍」之說。再說,如果大陸是「外國」,那麼兩岸事務就該由外交部主管,何必要另設陸委會處理?
再從實務上看,大陸當局不承認台灣是國家,絕不會同意陸配為了要入籍中華民國而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更不會開具除籍證明。如此一來,就算陸配想要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無法做到,除非修改兩岸條例,否則就很難解套。問題是,把大陸視為外國,必然使兩岸關係更加緊繃,台海局勢更加惡化,民進黨要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