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等獲交保北檢不服提抗告 高院今早撤銷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的京華城容積率、政治獻金等案件,台北地院在週五(27日)凌晨裁定包含柯文哲等5名在押被告交保。對此北檢不服,當日晚間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院昨(28)日分案審理後,於今(29)日上午9點宣布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與政治獻金案,北院合議庭於27日凌晨在押5名被告全交保。其中柯文哲交保金額高達新台幣3000萬元,沈慶京交保金則為4,000萬元;應曉薇1,500萬元;彭振聲500萬元;至於先前已獲200萬元交保的李文宗,法官裁定再加保800萬元。5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且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的行為。

但北檢對裁定不服,於當晚就柯姓、應姓、沈姓、李姓等四名被告具保等裁定,已擬具相關事由,依法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另就彭姓被告部分,不提抗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於今日上午9點宣布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合議庭說明,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

合議庭更指出,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

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

高院合議庭再指,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

綜上,高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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