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提抗告 前高檢主任:似凸顯偵查未完備即起訴

北檢針對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4人二度提起抗告,北院改裁定全部羈押,引發法界討論。曾任法務部政風司司長、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管高岳,日前在臉書貼文認為,檢察官在移審後對法院交保裁定提出抗告,似乎凸顯檢察官的偵查未臻完備即行起訴,而法院如果決定續押,則似乎是實質承認「偵查中羈押得逾4個月」。

柯文哲二度羈押。(圖/中天新聞)
柯文哲二度羈押。(圖/中天新聞)

管高岳表示,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件於去年12月26日,被北檢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求刑28年6個月。移審後由北院裁定,以新台幣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時嚴禁接觸、干擾證人,北檢迅即提起抗告。

他認為,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後法院裁定交保,檢察官提起抗告的案件,相信這是司法史上極為特殊且罕見的案例。

(圖/截自管高岳臉書)
(圖/截自管高岳臉書)

管高岳指出,就理論而言,在訴訟上檢察官與被告是屬「攻擊與防衛」、即相對立的角色,法院則為公正客觀的公平審判者(公平法院)。而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當然表示「偵查已臻完備」,故而提起公訴。所以移審後,法院決定續押與否所應考慮的因素,是否應包含日後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攻擊的便利性,即值得吾人深思?

他解釋,如果法院決定續押與否,應考慮日後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攻擊的便利性,則是否會與「公平法院」的理念有違?耐人尋味!且似乎突顯檢察官的偵查「未臻完備」即行起訴。

再就本案而言,柯文哲已被羈押將近4個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偵查中羈押不得逾4個月,法院決定續押與否仍應考慮日後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攻擊的便利性,則似乎是「實質上」承認「偵查中羈押得逾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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