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強制執行 「保險法」修正豁免範圍出爐
[NOWnews今日新聞] 行政院今(13)日院會通過金管會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保險契約類型,除債務人健康險及傷害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外,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的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金額者,也不得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確保國人維持一定的人壽保險保障。
根據金管會保險局統計,從2023年初到2024年9月間,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的保單件數達92.8萬件,其中3成是壽險保單、7成是傷害險與健康險保單。
保險局說明,這次修法主因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明定保險契約的強制執行原則,同時引進國外介入權制度,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另亦得完善監理法制及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金管會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也說明這次保險法修正有4大重點,在明定豁免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部分,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同時,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的解約金額度者,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另外,也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並配合修正現行保險法有關健康保險準用第122條至第124條規定的範圍,以排除該險種準用第123條之1及第123條之2規定。
在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這次修法也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法律授權依據。另針對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者,配合增訂罰則。
在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部分,也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可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的保險業投保。同時,配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對重大犯罪定義的修正,也刪除現行保險法法第168條之7有關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規定。
保險局強調,這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預期效益,主要是確保國人於所投保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的保險保障,並兼顧債權人權益,及減少執行機關與保險公司因辦理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所衍生的社會成本,另亦得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金管會將儘速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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