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雙重國籍者還不如
肇因於近期有網紅揭20萬台人持有「中國身分證」,調查局隨後予以證實並意有所指地表示不單純是違反法令,更涉及國家認同等國安問題,且已函送內政部查處。結果是,網紅開口的20萬嚇死人,內政部聲稱目前調查少於10人的笑死人,不免成為另類的國安笑話。
調查局與內政部聲稱,國人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將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在台灣之戶籍,並因此喪失其在台灣選舉、罷免等公民權以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始得享有之相關權利。
問題是,前後蔡、賴政府早就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架空,認為兩岸是兩國關係,大動作陸續停止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解釋函令,等於無視現行憲法與法律規定,大玩行政命令治國的準專制行徑。內政部因此勒令地方縣市政府公所將五位陸配現任里長準備解職。
既然賴政府悍然不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兩岸人民屬於兩個地區而非國的關係,那麼豈有此理者,就不應將持有中國身分證者再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註銷戶籍,使其喪失《憲法》第17條保障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權利。
台灣政府長期以來未以法律禁止人民雙重國籍,據報載有雙重國籍者不會少於一百萬人,這些人除了依《國籍法》不能服公職外仍能行使投票的公民權。那麼,賴政府既然把持有中國身分證的人視為外國人,豈可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強制不讓其行使選舉、罷免等公民權?而是應該比照要讓五位里長解職適用的《國籍法》即視為外國人,讓這些持有中國身分證者比照雙重國籍者行使投票的公民權才是。
這種一下子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讓「大陸人」不能投票,一下子又用《國籍法》要讓人明明當選也執行職務多時的「中國人」強迫解職,根本不把《憲法增修條文》已清楚定義為「人民」的—大陸地區人民當人看,標準令人無所適從且無一不是在侵害人民的憲法公民權利。
賴政府有本事就應該提案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終止陸委會、海基會運作,涉中事務全數改依《國籍法》並由外交部主管事務,同時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敵國,並因此取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採取差別待遇的法定事由,則上述這些詭異的執法對待狀況就可迎刃而解。
如果賴政府不敢蠻幹到底,成日在現有法規下搬弄法條是非,稱不上什麼務實的台獨工作者,而是拿著行政濫權惡意誤解法律的理盲政客罷了。(作者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