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看法:法律未生效 不得暫時處分
民進黨五十一位立委聯名向司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可依憲法訴訟法四十三條,將憲訴法凍結六個月再釋憲;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表示,對於總統尚未公告的法律,法律應生效才構成法規範,立委聲請暫時處分於法無據。
憲訴法總統尚未公布生效,董保城認為,過去憲政史上,從未針對未生效的法律釋憲,憲法訴訟法立法過程中,時任司法院祕書長、現任大法官呂太郎還說,未公布的法律不能作為釋憲標的,民進黨聲請凍結憲訴法,於法理站不住腳。
針對憲訴法覆議案遭否決,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想法,司法院指出,民事、家事和行政訴訟都有類似機制,強調憲訴法有「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不相牴觸者可準用」的規定,形同替暫時處分「熱身」。
對此董保城指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是民事訴訟的概念,套用在憲法相當少見。另有公法學者認為,憲法法庭若要對尚未生效的憲訴法做成暫時處分,有侵害立法權之虞,且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從以前至今都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與法國憲法制度完全不同。
目前也傳出已有律師以其他案件名義聲請暫時處分。台大國發所長劉靜怡也質疑,要藉由他案補充提出「暫時處分聲請」,也不是完全不行,只是即使如此仍然必須證明該聲請的確合乎暫時處分的條件。而且,不少已經受理的案件都已經送進憲法法庭很久、很久了,這是基本法律常識,現在是突然有了急迫性和必要性嗎?
劉靜怡說,至今也沒看到憲法法庭排出今年的言詞辯論日期,先前被取消言詞辯論又沒重排的案子更別說了,連言辯日期都沒有,就是沒有做成判決的時間壓力?同時,找已受理案當憲訴法釋憲的解套路徑,當然必須聲請人及其律師全力配合,這就是「轉來轉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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