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修正三讀 地檢署得設檢察官助理
立法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案,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並讓法官助理進用管道多元化,增加約用方式。
司法院提出法官組織法修法,本月6日初審通過,並於今日院會上順利三讀。條文新增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資料的蒐集等事務。
而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的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另外,現行條文指出,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三讀條文則增加「約用」方式,並通過附帶決議,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
而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三讀條文也將「臨床心理師」改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說,長久以來,我國基層檢察官承擔著繁重的案件壓力,特別是面對日益猖獗的詐騙犯罪,從2019年至2022年間,電信詐欺案件成長高達360%,基層檢察官的案件負荷已經接近臨界點。
黃珊珊說,事實上,早在1999年年台灣就曾考量到檢察官業務的繁重,曾討論增設「檢察官助理」一職,但最終並未納入法律,導致基層壓力日益加重,人事制度的不合時宜。
黃珊珊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將「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實現她與民眾黨團呼籲,未來將能為一線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增補人力,協助處理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和資料蒐集等事務,進一步提升打擊犯罪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