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工會前會長康凱爆傷害判2月、恐嚇50日 上訴駁回定讞

康凱。(圖/TVBS資料照)
康凱。(圖/TVBS資料照)

78歲、前中華演藝總工會理事長康凱(陳桓浩)被控,去年業務交接時,與工會員工爆發衝突。一審依傷害罪、恐嚇罪,各判處康凱2月、拘役50日,均可易科罰金。康凱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3日駁回定讞。

一審調查,康凱與劉姓職員於去年9月15日在台北市復興北路演藝工會辦公室,因交接物品歸屬問題發生口角。康凱動手掐劉男脖子,再以拳頭、腳踢、推撞等方式攻擊,導致劉男受傷。劉男有提供醫師診斷證明;同年10月16日,康凱又透過LINE與劉男通話,揚言「我找人去弄你我非常簡單」等語。

北院審理時,康凱辯稱,並無傷害之意,僅是氣話,但法官不採信,依傷害罪判處2月,恐嚇罪判處拘役50日。康凱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劉男提告與否,不影響其確實受有傷害之事實,且檢察官不起訴妨害名譽,並非否認劉男受傷,僅是認定言論不構成妨害名譽,與傷害事實無涉。康凱上訴理由僅是就原審取捨證據、形成心證之事項爭執,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資佐證,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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