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殺人逃亡24年 士院國民法官判刑15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陳姓男子於民國88年間因協商抵債失敗,教唆手下開槍並持開山刀砍殺被害人致死,逃亡24年被逮捕。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今天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士林地院今天晚間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民國88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陳男與被害人在台北市士林區一家卡拉OK店協商抵債,因談判破裂,雙方發生衝突。陳男掏出預藏的開山刀威嚇被害人,並指使手下持槍射擊,被害人身中刀傷、槍傷後倒地不起。

被害人送醫後,因右腹部槍傷及全身21處刀傷導致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陳男案發後逃亡,士林地檢署於89年發布通緝,直到113年被警方逮捕。案經檢方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制度。

士林地院在選出國民法官後,開庭審理此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今天作出一審判決。

士林地院新聞資料指出,陳男犯後否認犯行,但國民法官庭依據相關被告及證人陳述,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認定陳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在中彈失去抵抗能力後,陳男仍指使手下持續射擊,並持續砍殺,且事後未對被害人施以救護,顯示非單純教訓或傷害行為,主觀上具有殺人不確定的故意。

合議庭審酌,陳男在協商過程中僅因被害人拒絕抵債而心生不滿,進而行凶,犯罪手段惡性重大且逃逸多年,迄今未能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未曾進行和解或賠償,難有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