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變更住宿地點務必通報 花蓮縣府籲請雇主務必注意 以免受罰

移工變更住宿地點務必通報,以免受罰。花蓮縣政府提醒雇主,不論是搬遷至新地址、短暫輪住,或是因工作地點變動而更換住宿地,只要移工實際居住地點與原先通報的地址不同,都應依法辦理通報,雇主應重視移工住宿地點變更通報的重要性,避免因一時疏忽而蒙受損失。

保障移工權益並維護勞動秩序,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再次呼籲轄內雇主,務必重視移工住宿地點變更通報的重要性。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及第四十七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及第六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聘僱外國人,若其住宿地點有所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向地方政府通報。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長陳加富表示,此項規定不僅適用於藍領移工(第二類外國人),也同樣適用於中階技術人力。無論是搬遷至新地址、短暫輪住(除非已於入國或接續通報時說明),或是因工作地點變動而更換住宿地,只要移工實際居住地點與原先通報的地址不同,都應依法辦理通報。

溫馨提醒,雇主與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前,原雇主仍負雇主責任,原雇主除可自行安置移工外,另可委任仲介代行生活照顧。

雇聘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111年12月修正,放寬住宿地點變更通報方式,可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efpv/wSite/Control?function=IndexPage)線上提出申請,若外國人生照服務計畫書中住宿地有變更,即不限於書面方式辦理(見圖)。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再次提醒,為保障移工權益,並避免觸犯相關法令,請花蓮縣內所有聘僱移工的雇主務必於移工變更住宿地點後7日內,向本處勞資科辦理通報。如有任何疑問,請洽03-8227171轉358或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