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軍英雄館等申請旅館業登記再延5年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現行法規要求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寺廟香客大樓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納入旅館管理,給予10年期限完成旅館業登記,並將於本月21日到期;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登記期限再展延5年,至民國119年1月21日。

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寺廟香客大樓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因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無須相關登記與管理,遭一般旅館業認為不公平;立法院於104年修法,要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盈利者」,應納入旅館管理,並於今年1月21日前要完成旅館業登記。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將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國民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將其申請旅館業登記時間再展延5年。經朝野立委表決,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將國軍英雄館、青年活動中心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申請旅館業登記時間再展延5年,至119年1月21日。

三讀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法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遏止非法經營行為,三讀條文也提高裁罰額度上限,未依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而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對於旅行業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三讀條文也增訂罰則,可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也提高未合法的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或旅館業、民宿等業者刊登營業訊息的罰則,從現行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