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小物募款陳智菡辯稱是商業所得 律師曝涉這罪:最重恐關7年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民眾黨副秘書長許甫、「學姐」黃瀞瑩、民眾黨發言人吳怡萱,被質疑用「網紅帶貨」方法,透過「折扣碼」抽佣,恐違反政治獻金法恐從證人轉為被告。陳智菡昨(18)日稱,木可販賣競選小物不是政治獻金,還說木可確實有給勞務報酬、但不是抽傭。然而律師黃帝穎直指,民眾黨相關人等透過競選小物募款,卻辯稱商業所得,已構成《刑法》加重詐欺罪,恐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智菡、許甫、黃瀞瑩、吳怡萱等人17日都被檢調傳喚,根據《聯合報》報導,民眾黨利用「網紅帶貨」銷售手法,選民捐贈政治獻金給黃瀞瑩等人後,會獲得「折扣碼」能購買KP競選小物,而黃瀞瑩等人就從中抽佣分潤,而抽佣的錢疑來自政治獻金,涉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黃瀞瑩、陳智菡、許甫、吳怡萱4人恐由證人轉列為被告。

昨日陳智菡出面受訪時稱,政治獻金歸政治獻金,木可小物歸木可小物,「競選期間競選小物一部份進入政治獻金,最後期木可競選小物就是純粹商品販賣,不是所謂政治獻金」,這個沒辦法釐清的話,很多事情會混淆。她說,昨天很明確告訴調查官,政治獻金跟所謂的木可競選小物是不一樣的概念,不釐清就是入人於罪,且是非常嚴重擾民的行為,合法行為都會被理解為非法行為。

陳智菡說,「木可確實有給勞務報酬,宣傳、出席活動會給我們勞務報酬金額」,根本不是抽傭、網紅帶貨,她也不是網紅。她指出,她也問檢察官跟調查官有看到任何的證據,她因為業績得到這些經費嗎?就是勞務報酬,為什麼刻意入人於罪呢,抹得好像是幫忙行銷是為了傭金。

黃帝穎今(19)日下午在臉書發文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及《政黨法》規定,政黨及候選人的政治收入,最終只能進政治獻金專戶。在法律上,政治收入完全沒有營利空間,「所以木可近4,000萬元被法院認定犯罪所得裁定扣押」。

然而,柯文哲競選幹部陳智菡等人涉嫌拿木可分潤,事後竟辯稱是「商業」及「勞務報酬」;但已被檢方查出,透過折扣碼宣傳假藉「KP選戰經費自己募」等政治募款詐術,使捐款人陷於政治捐獻錯誤,而為財產之交付,終淪為私人商業獲利。黃帝穎強調,這已構成《刑法》加重詐欺罪,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黃帝穎還說明,就實務上,競選幹部是否拿木可分潤,金流將是判斷共犯的關鍵證據。他直指,除加重詐欺罪外,與柯文哲瓜分木可公司非法侵佔的政治獻金,尤其法院已裁定扣押木可犯罪所得,這另涉共犯《刑法》公益侵佔罪,同樣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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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競選小物募款陳智菡辯稱是商業所得 律師曝涉這罪:最重恐關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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