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算法不只1種 2種制度一文搞懂差異!小心老闆常使的壞招數
生活中心/鄭餘蓉報導
▲關於特休假天數計算,分為「週年制」與「曆年制」2種算法,未休工資也要結算。(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快年底了,你今年的特休休完了嗎?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是每位勞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但有分成「週年制」、「曆年制」等不同計算方式,相信不少民眾都感到困惑,這2種特休制度到底有何不同?對勞工權利義務產生什麼影響?帶你一起來了解。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說明,所謂的「特別休假(特休)」是指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達到一定年資後,法律賦予勞工可以暫離工作崗位、休養充電的有薪假期。工作滿6個月後,可享有3天特休;滿1年後再享有7天特休,隨年資增加而遞增休假天數,最高可享30天特休。
至於「週年制」與「曆年制」的差異?勞檢處解釋,「週年制」可比擬為勞工的「工作生日」,從勞工到職日為基準起算每一週年,因此每位勞工的特休「週年」因到職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113年7月15日到職的A員工,特休「年度區間」為每年7月15日至隔年7月14日,工作滿6個月後,從114年1月15日至7月14日間先享有3天假;滿1年後,從114年7月15日至115年7月14日再享有7天假。
「曆年制」則固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休年度區間,雖然每位勞工的「年度區間」都一樣,但通常會根據勞工當年度的年資比例「分段給假」。例如113年7月15日到職的A員工,在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區間可享有「6.2天」特休假。
怎麼計算呢?首先把114年度從到職日切開,分為1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12月31日兩段區間,本來兩段各有滿6個月的3天假、以及滿1年按比例計算的3.2天假[7天/12個月x(5個月+17日/31日)],合計就是6.2天。至於滿1年剩餘的3.8天特休會在115年度給假。
勞檢處提醒,許多雇主喜歡在農曆年前,把特休工資和年終獎金包在一起發給勞工,又含糊不提裡面有多少是特休工資,勞工以為自己拿了大紅包,卻不知道自己也有領到特休工資,其實這些情節已牴觸法規,恐面臨最高100萬的行政罰鍰。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採《週年制》或《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勞工任職期間所給的特休天數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呼籲雇主平常要落實休假管理,除了使勞工清楚知道事業單位的特休制度外,勞工每年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所折發的工資數額,也要詳細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以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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