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趕在憲訴法公布前提釋憲 呂太郎遭抓包曾說:不可為
司法院昨(15)日證實,已經收到民進黨立委具狀聲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例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暫時處分。對此,民眾黨立委不滿搬出,時任司法院祕書長、現任大法官呂太郎曾表示,「總統沒有公布的法律不可成為釋憲標的」,質疑台灣法律制度難道配合執政黨的政治色彩變來變去?
立法院會10日投票否決《憲法訴訟法》覆議案,13日覆議案咨文已送交行政院、總統府,依照《憲法》,總統最晚必須在23日完成公布,新法最慢25日生效。儘管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13日曾表示會遵守《憲法》,法律在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公告後,提暫時處分再釋憲。但司法院昨天在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證實,已經收到民進黨立委聲請憲訴法釋憲。
對此,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法律案在未生效前,是否可成釋憲標的,司法院立場是什麼?司法院副祕書長王梅英答詢,尊重憲法法庭,但《憲訴法》第1條「沒有規範這一種案件」。
接著,黃國昌拿出大法官呂太郎在擔任司法院秘書長備詢時表示,「法國憲法委員會有國家憲政顧問的作用,修法可以先問憲法委員會,但我國未有該制度,所以法律案沒有生效前,不能先問大法官的意見。」
當時呂太郎還以憲訴法第49條說明,如果立法院還沒有通過,總統還沒公布實施,基本上沒有法律規範的問題;換句話說,總統尚未公布實施的法律,不可成為釋憲標的。
黃國昌質疑嗆「當時呂太郎是欺騙立委嗎?還是呂太郎高升大法官,不關自己的事了?抑或是現在的司法院沒有要認帳?」他怒批,當年呂代表司法院來立法院說明憲訴法如何適用、立法規範,難道司法院立場改變了嗎?還是遇到民進黨有政治上需求,台灣的法律制度就配合執政黨的政治色彩變來變去?
王梅英回應,當時呂太郎參與立法討論的說法,是一種解釋,尊重呂的意見,憲訴法第1條的法律當然是生效的,但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是否適用,有待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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