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業備用容量新規改定額 台電首季推產品滿足需求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4日電)經濟部近期將正式公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綠能業者各年度備用容量義務改為一定比例,以利財務評估;其中,太陽光電業者3.3%、離岸風電10%、地熱15%,並開放向台電採購,台電預計第一季推出各類產品。
經濟部去年9月預告「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考量過去綠能業者各年度備用容量義務不一,不利業者評估未來成本,未來將改為一定比例,並開放業者向台電採購,以滿足其義務量。
能源署官員表示,修正草案備用供電容量的計算是以整年度為計算週期,但考量實務上業者可能於年度中併網轉供,不足一整個年度,所以於公告時將參採業者建言,微調備用供電容量算式以全年每月數額的平均計算其義務量,預計近期正式公告。
官員說明,這次修訂主要是簡化備用容量計算公式,義務者應備供電容量等於其轉供容量乘上一固定比例。
之所以有此修正,官員解釋,舊制是以全年用電最高峰當下供電比例,通常是規模大風場、光電案有出力,小綠電案場則無,曾發生機組在用電尖峰日大修賺到、而不用負擔義務狀況,造成投資成本難推估,因此改採定額,以便業者進行財務模型評估。
同時,考量公平性,因此改為所有再生能源業者(包含售電業)都須接受規範,若未達成義務,需罰新台幣150到1500萬元。
官員表示,新規比例是依照全年等效發電時數計算而成,離岸風電義務為轉供容量的10%,陸域風電為6.7%、太陽光電為3.3%、小水力為10%,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為15%,生質能、地熱均為15%(2031年底前完工併網者為10%)。
舉例來說,一個轉供500MW的離岸風場應準備10%、即50MW的備用供電容量。
至於備用供電容量必須為可調度資源,包含火力、儲能、需量反應等,不列入再生能源,並開放向台電採購,台電預計第一季推出各種類型、金額產品。(編輯:楊蘭軒)11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