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制衡川普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2日認定「網路中立規則」超出法律授權,這等於宣判該原則失效。「網路中立規則」是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訂定,規定網路服務業者不能對用戶差別待遇,包括網速或價格都要一視同仁。
這是在歐巴馬擔任總統時期的FCC訂定,川普第一任總統任內被廢掉,拜登總統任內又恢復。如今是司法體系出手廢掉網路中立規則。表面上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這個裁決呼應了先前川普任內的趨勢,但這其實是美國司法轉向制衡行政權的關鍵,牽動了未來川普第二任總統的施政空間。
這事要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24年的立場轉變說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23年10月開始審理兩起案件,在2024年6月28日發布判決,由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代表所發布的判決意見書,最重要的就是推翻「雪佛龍原則」,實質意義是司法權轉向制衡行政權。
美國國會1946年通過《聯邦行政程序法》,本意是制衡行政官員,明確要求司法體系不必尊重行政部門對法律的解釋,而應由司法體系自行解釋。然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判決的雪佛龍案,卻偏離了前述原則,轉而強調法院必須尊重行政部門對法律的解釋,理由是行政部門官員通常都是專家,很可能是相關法律的起草人。如此一來,等於司法系統把法律解釋權讓給行政部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24年的判例改變先前立場,重新支持《聯邦行政程序法》由法院判斷行政部門是否逾越法律授權,推翻了雪佛龍原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制憲先賢早知法律一定有模糊空間,期望法院通過行使獨立判斷來解決模糊性。相較於此,雪佛龍原則把法律的解釋權交給了行政部門,這不符合憲法及《聯邦行政程序法》原意。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24年推翻雪佛龍原則,但直到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根據前述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裁決網路中立規則超出法律授權,才更清楚顯現出美國司法轉向制衡行政權的趨勢。
台灣的憲法學大師胡佛生前一再強調,憲法一定要符合憲政主義,也就是政府權力是有限的,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符合憲政主義才是民主憲政,否則就算形式上有憲法之名,實際上卻不是民主憲政。
過去幾年美國等許多民主國家的行政部門,常常藉由自己解釋法律而擴張行政權,違背憲政主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轉向才是回歸憲政主義,這當然不是衝著川普而來,但是未來會對川普的行政權產生什麼制衡,值得觀察。(作者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