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不是行人?他開車未禮讓挨罰6千喊冤 只因用牽的

男子未禮讓行人挨罰6千申訴被打臉。(示意圖/pexels)
男子未禮讓行人挨罰6千申訴被打臉。(示意圖/pexels)

彰化縣一名男子去年8月間開車經過彰化縣政府南郭路1段側門前時,因未禮讓一名牽著腳踏車過馬路的行人,遭警方依「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事由,開罰新台幣6000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裁罰結果,認為自己當時只看見腳踏車而非行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後認定他違規事實明確,裁定駁回其告訴。

判決書中記載,去年8月間男子開車行經彰化縣政府南郭路1段側門前時,被民眾目擊未禮讓行人,警方審視民眾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後,認定阿強確有違規行為而依法開罰。男子提出行政訴訟表示,從警方提供的相片及影像中,只能看見腳踏車穿越人行道,腳踏車屬於慢車而非行人,他當時看見的是腳踏車,並無違規。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認為,當時行人是以牽引腳踏車的方式過馬路,男子未予禮讓反而搶先通行,確實違反規定,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後表示,男子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確實有一名行人牽著腳踏車走在斑馬線上,雙方相距不足2組枕木紋,他並未暫停禮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且從現有證據來看,現場狀況與阿強的說詞不符,最終認定此案違規事實明確,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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