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才繼承的財產,若「變更財產狀態」還要再交一次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才繼承的財產,雖然「變更財產狀態」,也不用再交一次遺產稅。廖瑞祥攝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才繼承的財產,雖然「變更財產狀態」,也不用再交一次遺產稅。廖瑞祥攝


沒有人可以預知自己何時死亡,因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而且已繳納過遺產稅,因屬於連續繼承案件,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問題來了,如果原本繼承的財產,在連續繼承過程中,「已變更財產狀態」,還要再交一次遺產稅嗎?

北區國稅局說明,參照財政部2013年3月的解釋令,雖然財產狀態「已變更」,但仍可以在被繼承人原本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舉例來說,甲君在2021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依法申報甲君的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之後,乙君將其中繼承的1筆土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1,500萬元,在2023年7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並全數轉為定期存款。

結果乙君在2024年5月12日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該如何申報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的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定存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得以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剩下500萬元,才要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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