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柯文哲等4人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有滅證勾串逃亡之虞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2日晚間裁定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競辦財務長李文宗羈押禁見。北院認為,4人涉犯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北檢抗告成功,柯文哲4人交保遭撤銷。
北檢抗告成功,柯文哲4人交保遭撤銷。

北院指出,審酌柯文哲等4人所涉之罪,均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的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的可能性。

北院續指,柯文哲曾擔任民眾黨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應曉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具有相當的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的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的能力與資源。

北院審酌柯文哲等人的涉案程度,檢察官掌握對柯文哲等人不利證據的清晰程度,及審酌柯文哲等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等情況,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柯文哲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及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受到的刑罰之虞。

北院考量柯文哲曾經提及有安排妻子陳佩琪與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語,可見柯文哲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的計畫。又柯文哲及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自有在國外生活的能力與資力。

北院提到,檢廉去年8月28日到沈慶京住處執行搜索時,沈慶京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際,於去年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台中機場嘗試出境,在台中機場遭拘提到案,所以本案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

北院強調,柯文哲等人均有深厚的政治及經濟實力,他們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本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性。

另外,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沈慶京、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的私人電話。又根據柯文哲、中華工程獨立董事葛樹人間的對話紀錄,葛樹人確有於去年5月1日傳送「主席(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的訊息給柯文哲;柯文哲則於去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語。

北院指稱,由柯文哲辦公處所搜得已撕碎的便條紙上所載內容,及李文宗於媒體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即要求妹妹李文娟將木可公司損益表碎掉等情以觀,堪認李文宗曾以其身分影響李文娟,且有將事證湮滅之舉。又李文宗與未到案的柯文哲秘書「橘子」許芷瑜同為受柯文哲交代處理財務之人,關係密切。

北院認定,檢察官於第二次抗告所提事證,如柯文哲與民眾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間的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足認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的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

北院提及,依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的證述也足認許芷瑜確有為柯文哲經手其他鉅額現金的收受,可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高度關聯的可能。依卷附的撕碎紙條,柯文哲所寫「晶華-orange出國」等內容足認柯文哲指示許芷瑜出境,確有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的風險提高等事證。

北院說明,前次裁定雖然命4名被告具保並接受電子監控,但高院發回裁定意旨,本案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的高度可能性,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考量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的事證,裁定4人羈押禁見。

◎中廣提醒: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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