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及財劃法暫緩移送 綠黨團批毀憲亂政提案罷免韓國瑜

而今日立法院會,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變更議程,加入罷免立法院長韓國瑜討論事項,為了就是表達立場。(藍營人士提供/游念育台北傳真)
而今日立法院會,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變更議程,加入罷免立法院長韓國瑜討論事項,為了就是表達立場。(藍營人士提供/游念育台北傳真)

立法院日前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12月30日召開記者會,揚言罷免立法院黨韓國瑜。而今日立法院會,民進黨立院黨團提出變更議程,加入罷免立法院長韓國瑜討論事項,為了就是表達立場。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證實,將提案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柯建銘、吳思瑤、蔡易餘等51人,鑑於2024年12月20日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憲法訴訟法》,其中《憲法訴訟法》已於2024年12月24日咨請總統公布,而同日三讀通過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韓國瑜院長卻依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國民黨籍召集委員之請。

違反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逕自暫緩將已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咨請總統公布。委員會個別召委竟可凌駕憲法、國會立法程序及國會議長,獨斷決定三讀通過的法律發布與否,毀憲亂政,莫此為甚。

民進黨團提到,而韓國瑜公然配合國民黨主張,待立法院完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並經總統公布後,始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咨請總統公布之政治操作,不僅違憲、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亦違反「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立法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之規定,實已不適任立法院院長一職。

民進黨團提到,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8條「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規定,提請改選本院院長。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7條規定「遇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出席委員之提議,並應經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且不討論逕行表決。不過據立院人士透露,本日議程已定,議事處也有權利判斷該議案是否可以用變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