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過輕 南檢就台南前議長郭信良貪污案上訴

量刑過輕 南檢就台南前議長郭信良貪污案上訴 153
量刑過輕 南檢就台南前議長郭信良貪污案上訴 15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議會前議長、現任議員郭信良與佃西里里長高進見,被控向佃西重劃案業者購買抵費地過程中,向業者強索財物賄賂1300萬元,經台南地檢署於去年9月5日起訴,台南地院11月1日對郭信良重判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檢察官認郭、高2人量刑過輕,今(28)日提起上訴。

南檢是於11月13日收受南院對郭信良案的判決書,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所以向原法院就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 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

南檢表示,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本案之行為,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

上訴理由指出,本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 為議會議長,其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其始會「不得不」同意給付郭信良、高進見新台幣1300萬元,說明廖的自由意志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之決定。

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為,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之情形,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另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此外,廖堅志是在檢調已發覺其向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行賄後,始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自首之要件,但是原審判決就被告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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