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前縣長李沃士金酒弊案收賄百萬判刑7年半定讞 今發監執行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收賄新台幣100萬元,壓低金酒公司酒基售價,以利廠商取得標案,一審判刑8年,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再改判刑7年6月,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金門地檢署今天表示,李沃士在上午報到,已簽發指揮書,發監執行。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圖)涉收賄壓低金酒公司酒基售價圖利廠商得標,更一審判7年6月,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金門地檢署20日表示,李沃士已在20日上午報到,已簽發指揮書,發監執行。(中央社資料照)
前金門縣長李沃士(圖)涉收賄壓低金酒公司酒基售價圖利廠商得標,更一審判7年6月,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金門地檢署20日表示,李沃士已在20日上午報到,已簽發指揮書,發監執行。(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起於李沃士夫妻被控於民國100年7月間金酒公司進行「金門高粱高端白酒品牌行銷暨總經銷商案」期間,接受徐姓金主等人招待,並收受徐男等人以「暑假帶小孩出國旅遊購物」名義所交付的賄賂新台幣100萬元。

雙方達成由李沃士以縣長職權施壓金酒公司,藉此調低金酒酒基售價,並由徐男等人屬意公司得標的約定。此總經銷商案因金酒公司內部有其他雜音,未進入招標程序,徐男等人未能取得此案。

一審金門地方法院審酌李沃士夫妻犯行事證明確、否認犯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對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李沃士有期徒刑8年,妻子蘇鳳英則判處4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依卷證資料所示,僅徐男證述可佐證,但徐男說法前後不一,相關證人也未親自見聞,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李沃士夫妻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及理由不完備的違誤,撤銷判決,發回金門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李沃士夫妻收賄並對金酒公司施壓的行為,與其履踐職務的行為有對價關係,另審酌本案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處李沃士7年6月徒刑;妻子蘇鳳英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仍維持無罪判決。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1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金門地檢署今天表示,李沃士在今天上午報到,已簽發指揮書,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