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瀾宮副董鄭銘坤兄「涉貪交保通緝」 逃亡大陸27年追訴已滿免訴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大甲鎮瀾宮副董鄭銘坤的胞兄,通緝逃亡大陸27年超過20年追訴期,判決免訴。(圖/翻攝自大甲鎮瀾宮粉絲專頁)
大甲鎮瀾宮副董鄭銘坤的胞兄,通緝逃亡大陸27年超過20年追訴期,判決免訴。(圖/翻攝自大甲鎮瀾宮粉絲專頁)

▲大甲鎮瀾宮副董鄭銘坤的胞兄,通緝逃亡大陸27年超過20年追訴期,判決免訴。(圖/翻攝自大甲鎮瀾宮粉絲專頁)

台中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哥哥、前台中縣(縣市合併前)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1997年涉入任內經營賭場、收賄的貪汙案,但他獲得交保後隨即潛逃中國,至今已27年,台中地院近期宣判,因鄭銘富已超過20年追訴期,加上實施偵查跟發布通緝時間,因此免訴。

鄭家在大甲是極有威望的家族,鄭銘富於六兄弟中排行老三,第五則為大名鼎鼎的鎮瀾宮副董鄭銘坤,早年鄭銘富曾混跡江湖,接著轉型從政,並當選大甲鎮代會主席,只是他1996年因教唆殺人被列入治平對象,送進綠島收押,最終被依殺人未遂判刑7年6月。檢方偵查時,發現他於擔任大甲鎮代會主席期間,涉嫌貪污且經營賭場,將他提起八項罪名公訴。1997年,他在交保後潛逃至中國,一躲就是20多年,隨後台中地遠發布通緝。

判決書指出,鄭銘富被台中地檢署起訴,指控他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圖利罪」、「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兩罪)、「行賄罪」、「意圖營利賭博罪與賭博罪」,其中,最重之罪是「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本刑是十年至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廿年。

近期台中地院宣判,依照鄭銘富犯罪終了日是1995年12月22日,至今已過20年追訴期,加上實施偵查跟發布通緝時間,並扣掉起訴至繫屬日期,判決鄭銘富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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