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揆拒副署抗立院3新修法?法學教授:3可能性根本不存在

近日,有關行政院長是否可以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引發憲政爭議。   圖:張良一/攝
近日,有關行政院長是否可以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引發憲政爭議。 圖:張良一/攝

[Newtalk新聞] 近日,有關行政院長是否可以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引發憲政爭議。針對此議題,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謝榮堂指出,這種情況下所謂的「三種可能性」根本不存在。

謝榮堂指出,副署權在憲法本文第 37 條規定,但是已經被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2 項凍結,目前不適用。所以行政院長根本沒有副署權。

謝榮堂再指,提覆議案如果通過,只有兩種可能,行政院長下台或由總統解散國會,立即改選,這對在野黨不利,而且目前在野黨居多數,當然不可能發生。

謝榮堂表示,總統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只有形式上審查權,也就是審查程序是否正當,至於內容並沒有實質審查權,或者類似美國總統對法案否決權。因此,就目前來看,推測所謂三種可能性,就目前憲法規定來說,根本不存在。

臉書粉絲專頁《TaiwanDreamer》也表示,看一下憲法,副署就不是法規窒礙難行時拿來制衡立法權的,那個叫做覆議。在憲法本文中,副署規定在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它表彰的是真正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因此總統行使象徵性權力時,需要實質行政首長背書。

貼文內容指出,在增修條文中,副署的範圍縮減了,第 2 條第 2 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因為那是總統的實權。所以將副署理解成行政制衡立法的手段,本身就是錯誤。硬要說是制衡,那制衡的對象恐怕是總統。

內容進一步解釋,行政院長對於應公佈的法規有無副署義務?應該思考的就是總統有無發布法律的義務。憲法第 72 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書是可以移請覆議,但覆議沒過就是「應」公佈。既然總統有公佈法律義務,行政院長就有副署義務,憲法上的遊戲規則就是這樣,違反憲法上義務當然是違憲。

內容表示,總統或行政院長都沒有違憲審查權,不能決定法律有沒有違憲,自行判斷是否公佈或副署,此例不能開,就這樣。否則,將來國民黨籍的總統跟行政院長,是不是也可以依自身判斷決定不公佈法律或不副署?總不會是「綠能你不能」吧?你說現在狀況緊急不一樣,問題是這句誰不會喊?以後要這樣搞的人,自然也可以想出 100 種「狀況緊急,這次不一樣」的說法,我們要讓這種憲政慣例的大門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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