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治詐領助理費86萬 新北院判「5罪名」

陳文治涉嫌挪用助理費,經新北地院26日判決,依3個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2個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陳文治5個月、1年10個月、3年7個月、3個月、6個月,另褫奪公權3年、5年;需另定執行刑。(本報資料照片,蔡雯如攝)
陳文治涉嫌挪用助理費,經新北地院26日判決,依3個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2個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陳文治5個月、1年10個月、3年7個月、3個月、6個月,另褫奪公權3年、5年;需另定執行刑。(本報資料照片,蔡雯如攝)

新北市前議員、副議長陳文治,2009年至2021年擔任議員期間,利用4名人頭向議會詐領86萬餘元助理費,用以支付個人信用卡、家用水電費等私人費用,經新北地院26日判決,依3個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2個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陳文治5個月、1年10個月、3年7個月、3個月、6個月,另褫奪公權3年、5年;需另定執行刑。

其中協助陳文治詐領助理費的洪姓會計員,依貪汙共犯2罪各判刑5月、8月,各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另吳姓會計則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需向公庫支付3萬;廖姓會計同樣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需向公庫支付2萬。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陳文治身為議員與副議長,本應公私分明,遵守助理補助款的合法用途,卻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指示下屬不實申報,將補助款挪用為個人用途,惡性重大。

判決提及,陳文治明知李姓助理、林姓助理已離職,卻未如實申報停聘日期,並指示下屬洪姓會計,將兩人退回的補助款納入零用金,用於支付個人信用卡款、家用水電費及管理費等私人開支,分別詐領補助款2萬7000元與17萬6000元。此外,他也指示下屬對於已離職助理及虛報的助理身份進行不實申報,涉案金額多筆累計,情節嚴重。

法院審理指出,陳文治在偵查階段雖承認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但在審理過程中翻供,態度不佳。然而,其下屬洪姓、吳姓、廖姓等三人則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因僅屬聽命行事之從屬地位,法院對三人量刑時考量其無前科且素行良好,刑度相對較輕。

判決指出,陳文治作為主導者,以職務之便貪圖私利,行為惡性重大,需負主要責任,而下屬三人則因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及角色定位不同,分別量刑。法院依相關情節及罪責,對4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