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是否妨害司法 法務部:視具體個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安排「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報。法務部指,集會遊行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應視具體個案,司法院說,若有具體個案,應尊重法院認定。

民眾黨11日舉辦「111釘孤枝,拒絕綠色威權,還我司法正義」集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安排議程,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法務部報告指出,法務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的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的保障,均予以尊重。

法務部表示,但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司法院報告指出,「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除了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的情形外,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的保障。

司法院表示,根據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刑法增修草案,若僅是「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未進而對特定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為犯罪或關說等行為的情形,似與各該草案所定各罪的構成要件均有未合,惟若有具體個案,仍尊重法院於個案中的認定及判斷。(編輯:方沛清)1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