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助理費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關鍵法條有違憲之虞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不過,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高虹安當選新竹市長後,爆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檢方2023年8月以高虹安涉嫌從2202年2月27日起到當年12月31日,浮報助理公費補助酬金及加班費62萬多年,總計詐得46萬多元,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高虹安等5人起訴。法院一審認定高虹安有罪,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四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

 

不過,全案經過合議庭近兩個月審理,合議庭法官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高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各級民意代表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遭法院判決的案件共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公費助理問題而遭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

 

此外,「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仍有疑義,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法官可否就依此審判,均有疑義。

 

合議庭也函文立法院查詢,但立法院擁有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但仍難以確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該如何解釋,合議庭不能越俎代庖。

 

合議庭也說,本案攸關上百名現任、卸任立委、上千名公費助理的權益,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

 

因此,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並已撰寫2萬字釋憲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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