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軍求償案遭發回律師超火 林永頌砲轟:最高法院法官「令人不齒」
台灣職安最重大案件、RCA工殤案,二軍提告部分,二審判賠16.6億元,但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原審判決未查明「請求權時效」,據此發回更審。長期致力此案的委任律師林永頌表示憤怒,他認為一、二審法官都具備很好的進步見解,沒想到最高法院這一庭的法官卻沒有站在進步思維看判決,竟然幫助這些非法濫權的跨國企業,他對這樣的最高法院法官感到「不齒」。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對今天的二軍判決很失望,從1994年案發以來已經走了30個年頭,迄今已經抗爭、進入訴訟20多年,協會1000多名會員,一路走到現在,人數只剩1000出頭,原本以為今天會得到最終勝訴,沒想到卻不是這樣子,只得到一個「不確定」。她感嘆,大家年紀都大了,現在卻不知道還要等多久...不過,杜津珠也向被害人信心喊話,強調協會會用「永不妥協」精神,和大家一起繼續奮鬥下去。
而律師團委任律師林永頌今天火力全開,直言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遺憾、憤怒,「最高法院法官沒有真正站在被害人立場,去了解公安案件的辛苦及提告非常困難….這個案件拖這麼久,為什麼不讓案子趕快確定,一軍都判了這麼久,二軍也判了二審,還要拖這麼久嗎?還要再發回嗎?」
林永頌說,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原來的二審判決,對於(被害人)A、B、C組的2年或10年時效怎麼起算說明不清,但二軍一、二審法院判決認為,RCA等公司做時效抗辯是「權利濫用」,公司隱匿污染的相關資料、掩藏及脫產,這種情況叫做「權利濫用」,這樣的公司違反誠信原則,根本無權做時效抗辯,判決都講得非常清楚。
他說,最高法院現在回頭說「時效要怎麼起算沒講清楚」,他痛斥「我們覺得抗議最高法院法官只是站在『最好這個案件不要再來』的立場,擔心這個案子和後續有沒有案件…我想,他們應該是引用德國見解,認為縱使「權利濫用」也是一時的,權力濫用經過『1年』以後,也要趕快起訴才對。」
他解釋,這類的1年時效抗辯,指的應該是「特殊案件」類型,就是雙方都有律師協商,拖久不小心拖過時效,才會做這類的時效抗辯。在本案中,RCA把資料寄給保險公司、母公司,就是不願意交給台灣的環保署或被害人,也拒絕在訴訟時提出,這項基礎事實並沒有變化,RCA也脫產將1億美元匯到法國,公司顯然有脫產、可歸責事由等,根本不適用1年的時效抗辯,「這麼簡單的道理,台灣的法院竟然會做出這樣的解釋?」
他讚揚,一、二審的判決法官都已經建立很好的見解,包括因果關係、母公司要一起負責的原則,有些勞工即使外表看不出疾病,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歷審判決都屬於進步見解。「我們沒想到,最高法院這一庭的法官竟然想用『時效』讓我們失權,這一庭法官沒有進步思想。請問先進國家的公安案件,有因為比較慢才提出,就被最高法院判輸的嗎?請最高法院自己說說看,找過那些判決?母公司可以脫產、隱藏資料、掩埋汙染,勞工提告卻只有一年…」
林永頌憤怒地說,「最高法院顯然沒有真正了解人民的痛苦、跨國企業對勞工的不當,竟然做這樣的解釋,想要拘束下級審…沒有真正站在進步思想的思維看判決,竟然幫助這些非法濫權的跨國企業,我對這樣的最高法院法官覺得『不齒』。」
RCA案律師團表示,最高法院雖將本案二軍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追查是否罹於時效,但律師團仍將一本初衷,努力為被害人權益奮戰。律師團指出,RCA案的第一批(一軍)案件中,有222位被害人案件仍在高院纏訟,定於明年1/15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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