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Eats併foodpanda卡關「想實現密度經濟」公平會:短期不易實現難檢驗
Uber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案確定喊卡。公平會今天指出,兩大外送平台結合後,市占率將突破9成,且UberEats不受競爭束縛,對市場造成的限制競爭疑慮遠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也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因此禁止結合。僅管UberEats主張「密度經濟」,但公平會不領情,認為這樣的好處與利益不是非得透過結合才能實現。
公平會表示,依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 SE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及Uber Portier B.V將收購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
Uber於台灣經營UberEats平台,富胖達公司經營foodpanda平台,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的餐飲外送平台。公平會表示,公平會搜集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等意見,進行市場問卷調查,對消費者、餐飲店家面對價格調漲的行為蒐集資訊,並進行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面向的經濟分析。綜整資訊後,公平會委員會議列出3大理由,駁回結合案。
首先,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因爲UberEats主要競爭壓力來自foodpanda,但結合後,此競爭壓力消失,市場上其他零星競爭者帶來的壓力非常有限,換言之,結合後,UberEats將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的價格及對餐飲業者抽成。
第2,UberEats的交易相對人多是個別消費者或多為中小型餐飲業者,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台,制衡UberEats的市場力,結合後,交易相對人將更欠缺抗衡力量。
第3,雖然結合後,也會帶來正面經濟利益,如外送網路密度提高、更有效率,但公平會認為,結合後的正面與負面效應相比,相當不成比例。
雖然UberEats提出承諾事項,公平會認為,這些只是短期暫時性的行為面矯正措施,且難以重建、維持結合前的競爭狀態。考量UberEats及foodpanda結合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結合。
此外,UberEats主張,結合後,外送平台可提高外送網路密度,透過實現「密度經濟」,提高配送效率,而且結合可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接觸範圍,讓消費者及餐廳節省使用2個平台的成本。
陳志民表示,對於上述主張,公平會有兩點看法,首先,難以檢驗真實性,且短期內很難實現。第二,這樣的好處跟利益並非結合專屬利益,不需要結合也能夠實現。陳志民強調,兩大外送平台若結合,雖然會有正面效果,但與其帶來的限制競爭不利益相當不成比例。
不過,有媒體詢問,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仍可能撤出台灣市場,進而對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的競爭秩序造成衝擊,公平會如何看待。陳志民則說,公司是否撤出台灣,涉及單一事業的營運自由,公平會沒辦法介入,但若撤出後,造成市場高度集中,公平會將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