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立院三讀 法務部敬表贊同:私領域衝擊密切觀察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法務部表示,對於立院三讀通過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環境,敬表贊同。然適用對象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外,還有財團法人及事業團體共636家等,待新法施行後對私領域衝擊效應再密切觀察因應。

立法院院會27日晚間三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由副院長江啟臣(右)敲下議事槌宣布通過,將保障公部 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27日晚間三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由副院長江啟臣(右)敲下議事槌宣布通過,將保障公部 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中央社)

為鼓勵勇敢揭弊,三讀條文規範,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獎金發給的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7日初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但關於適用範圍等條文未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開會,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處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27日晚間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多名國民黨籍立委持手牌在議場內集結合影,振臂歡慶 法案通過。(中央社)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27日晚間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多名國民黨籍立委持手牌在議場內集結合影,振臂歡慶 法案通過。(中央社)

逐條討論時,在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則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的權益。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提及,為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有效發現、防制、追究重大貪瀆不法行為,保障揭弊者權益。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則於廣泛討論時提到,民進黨主張公部門先行。表決後,最終通過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至於其他條文,經表決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內容相同的再修正動議,或是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而法務部為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7人,法務部長為主任委員。此外,關於「揭弊者」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是指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有事實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三讀條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或是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8款犯罪或違法行為。

至於何謂受理揭弊機關,三讀條文規定,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此外,為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為而招致報復並導致權益受損,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等,或是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

若對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三讀條文規範,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的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為追求廉能政府公益社會,法務部多年來致力於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對於立法院於今天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建立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環境,敬表贊同。

惟法務部於修法過程中考量揭弊保護法制若貿然適用於私部門,恐大幅增加其人事管理成本,對企業文化及公司治理衝擊過大,極力主張應採「公私分流,行政立法雙軌並行」的立法策略。法務部指出,可惜多數委員未能完全採納法務部意見,通過的新法適用對象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與國營事業外,尚及於依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截至113年9月24日為止計有財團法人351家、事業團體285家)等,待新法公告施行後對私領域的衝擊效應,需再密切觀察因應。

此外,新法尚規範揭弊者逕向媒體、民代揭弊後,應於10天內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的案件,經調查揭弊屬實者始予以保護,可能衍生查證前對揭弊者的保護空窗期。

另外,揭弊者向司法機關揭弊後,6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的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天內仍未獲回應,即得再具名向媒體、民代揭弊,亦受保護,將來是否會助長「爆料文化」,並嚴重影響案件偵辦,待新法上路後,法務部將持續關注研擬對策。

至於這次揭弊法適用範圍所不及的一般私部門,法務部指出,仍將秉持立法策略,持續落實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針對私部門透過各項行政指導,柔性輔導私部門自主建置內部揭弊保護制度,以期在降低對私部門衝擊的前提下逐步深化。

法務部歷次研擬揭弊保護架構均包含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不利措施以及責任減免等保障,如因揭弊遭受不利措施,揭弊者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的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的待業補償金等均經立法者採認,納入三讀條文。

至於新法另規定由法務部設立「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由部長出任主任委員,並遴聘外部委員協助推動揭弊者權益的保護。法務部表示,為確保揭弊者最佳權益保障與實務執行順暢,在新法經總統公布後,將積極研擬施行細則以及從事相關宣導工作,以期於公布後6個月順利實施,希望從此建立揭弊友善文化,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共創廉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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